2007年11月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官析案
房子虽然未能成交 必要费用仍需支付

  案情实录:施某因需要购房而到某房屋置换公司要求推荐合适的房子。该公司按照施某的要求介绍了几个小区的房子,并陪同施某实地查看。结果,施某没有看中,也拒绝支付中介费。该房屋置换公司便起诉要求施某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审理结果:判决施某支付给房屋置换公司相应费用。

  法官点评:本案涉及的是居间合同关系。房屋置换公司是居间人,施某是委托人。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仍由委托人支付。所以,本案交易虽未能成功,但施某仍需支付中介费用。

  本期点评: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  傅建昌